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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东欧科技合作服务规范》团体标准 立项公示

2026-09-28 · 协会秘书处

协会拟立项团体标准 T/CEECSTE 001—2026《中东欧科技合作服务规范》,现公开征求意见,公示期 30 日。

依据《团体标准管理规定》(国标委 2019 年第 1 号公告),现将协会拟立项的团体标准《中东欧科技合作服务规范》(拟编号 T/CEECSTE 001—2026)予以公示,公开征求会员单位与社会各界意见。

一、立项名称与范围

标准名称:中东欧科技合作服务规范
拟编号:T/CEECSTE 001—2026
适用范围:面向波兰、捷克、斯洛伐克、匈牙利、罗马尼亚、保加利亚、塞尔维亚、克罗地亚、斯洛文尼亚等中东欧国家开展的科技合作服务的组织与实施,包括专家寻访、技术评估、机构对接、联合研发组织、人才引进与培训等。

二、立项必要性

  1. 行业无标可依:术语口径不一,服务流程、交付物与质量标准缺少统一约定,跨境服务责任难界定。
  2. 供需两侧缺"验收口径":委托方无法判断"做到什么程度算完成",外方也无法筛选服务方。
  3. 数据与合规风险突出:人才个人信息、企业技术资料跨境流转缺少数据分级与保密要求。
  4. 协会具备编制条件:已有 8 个来源的情报采集体系、专家与机构库、974 条线索库与协作平台作为实践素材与验证场景。

三、拟规范的主要内容

  • 术语和定义(科技合作服务、专家寻访、技术评估、机构对接、成果评价等)
  • 服务组织要求(能力与人员、保密与合规、数据分级与出境要求)
  • 服务流程(需求登记 → 资源匹配 → 尽职调查 → 对接组织 → 协议签订 → 交付验收 → 跟踪评价)
  • 服务质量要求(响应时限、匹配成功率、交付合格率、投诉处理时限)
  • 信息安全与合规、收费与公示、评价与改进
  • 附录:需求要素表、匹配度评分表、尽调清单、合作意向书要素表、验收单模板

四、进度安排

阶段时间产出
立项公示与立项决定第 1 个月立项公告
草案起草第 2–3 个月标准草案(工作组讨论稿)
征求意见(不少于 30 天)第 4–5 个月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
专家评审第 6 个月标准送审稿、评审纪要
报批与发布第 7 个月协会公告、标准发布稿
自我声明公开发布后 30 日内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公开

五、意见反馈

请于公示期内(公示之日起 30 日)以书面或邮件方式反馈至协会秘书处,反馈请注明单位、联系人及联系方式。
邮箱:info@ceecste.eu | 协会将汇总处理意见并在起草阶段一并答复。

六、合规声明

本标准的提出、编制、发布与实施,遵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》《团体标准管理规定》及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有关要求:不强制市场主体采用本标准,不以标准收费名义变相强制收费,标准文本按规定公开,供社会自愿采用。编制经费由协会自筹与参与单位自愿分摊,参与与否不与会员资格、等级及服务待遇挂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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